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公司地区:北京市东城区
  • 公司法人:宋晖
  • 注册资本:72962.993098万元人民币
  • 实际金额: 72962.993098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1992-08-11
  • 官网地址:http://www.hpdi.com.cn
  • 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866Y
  •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截图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简介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成立于1954年,原名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公规院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四百九十三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二百零七人。设有大桥、道路交通两大生产体系、国际项目生产经营办公室及珠海分院、工程监理公司、《公路》杂志社等全资子公司,华达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工程勘察公司、公规路桥技术公司等参股公司及中美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规院配备有先进的岩土工程勘察、测试、分析设备和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设备、先进的公路、桥梁勘测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藏有数万份国内外技术文献资料、技术档案。公规院拥有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交通工程)设计甲级证书、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证书、市政公用行业(道路、桥隧)设计乙级证书及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证书、公路(含特大桥梁)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咨询甲级资格证书。1992年经国家对外贸易部批准获得对外经营权。公规院主要负责编制公路技术标准、规范、标准图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承担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承接高等级公路、市政道路、大型桥隧、交通工程、客运站场及公路沿线建筑设施的勘察设计;承担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质量检测、综合物探、水文地质勘察等;并承揽国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监理劳务人员以及技术开发等任务。伴随着新中国的历史沧桑,公规院创造了中国公路交通史上辉煌的业绩。建院五十多年来,完成国家及省部级交通规划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100余项;先后完成10余项区域性地质、水文、工程地质普查工作,完成了大量土木工程,基建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定额40多种;桥梁勘察设计100余座,其中跨长江、黄河及海湾的特大型桥梁50多座;独立设计、参与设计各等级公路及市政道路勘察设计8000多公里;完成交通试验场、收费站、客运站等建筑设计30多个;仅在“十五”期间公规院荣获国家金奖、银奖和詹天佑大奖的就有:广东虎门大桥、安徽铜陵长江大桥、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南京第二长江大桥、厦门海沧大桥、军山长江大桥、交通部交通试验场等众多项目。五十年多来,公规院之所以取得骄人的业绩,关键是有一支继往开来、不断创新的一流技术队伍和一批承上启下的中青年骨干,以及他们对事业不断追求的奋斗精神。勘测希望之路,设计宏伟大桥是公规院人的根本使命!技术领先、设计精良、信誉至上、服务优质是公规院人奋斗的目标。积五十多年的经验和技术为业主提供愉快和有效的服务是公规院人永恒的追求。公规院在“十五”交通建设期间,继承优良传统,创新育人,拼搏进取,续写了新的辉煌。杭州湾大桥、苏通大桥、南京三桥、武汉阳逻大桥、深圳湾大桥、浙江舟山西堠门大桥,广州二环黄埔大桥、贵州坝陵河大桥和京藏、太澳、天汕等多条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重担落在了年轻人的肩上。他们不负众望,脚踏实地克服了一个又一个的困难,攻克了一道又一道的技术难关,在向人们展示了公规院人勇攀高技术高峰的同时,良好的企业文化在他们身上也得到了传承与发展。“企业行为九准则”,“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六个标志”等精神文明成果,在不断鞭策激励着新一代公规院人不骄、不躁,奋发向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他们将运用现代化设计手段不断创新设计,为中国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继续作出新的贡献。我院所招人员,均薪酬面议,试用期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保险福利,优秀人才待遇从优。根据北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可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绿卡)或高级人才引进。我们真诚欢迎符合条件的有识之士,加入我们的企业,融入我们的团队,与我们的企业一同成长,企业辉煌的未来就是您的成功。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1、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2、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担公路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公路交通行业工程项目管理;编制标准、规范、定额;承担公路、桥梁、隧道、机场、公路沿线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担桥梁、隧道监测、检测;承包境外公路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咨询;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上一个

下一个